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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79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798号 原告万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伍某某,男 原告万某某诉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伍某某到庭参加
(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798号

原告万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伍某某,男

原告万某某诉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某某诉称:原、被告通过网上交友相识,因被告在海外工作,一年回国1-2次,双方见面较少,被告隐瞒了其离过婚的事实,原告直至登记结婚前一天知晓。因原告怀孕,双方加快了结婚的进程。在女儿出生后两三个月被告又出国工作。双方性格不合,原告不能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在争吵时是失控的状态。现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女儿万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9000元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上海市某某路100弄164号2901室房屋(以下简称某某路房屋)

被告伍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在恋爱期间及婚后关系都很好,争吵确实存在,但并不多。被告虽在国外工作,但每隔1-2个月会回来一次。2012年12月初被告赴深圳工作,原告和保姆串通,将女儿带走,至今被告未见到女儿,这是导致双方关系走到现在的重要原因。被告认为家庭挺好,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并要求抚养和探视孩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互联网相识,2010年6月21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2010年11月10日生育一女万某某。婚后,双方因性格脾气、女儿的抚养探视等问题发生争执,致夫妻关系失和。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决如其诉请。

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出生证明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因双方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是准予双方离婚与否的法定依据。原、被告自由恋爱,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来,因双方聚少离多、缺乏有效沟通,致夫妻关系失和。现被告表示已经回国工作,会加强与原告联系,希望原告和女儿都搬回家居住,被告将尽力挽回夫妻感情。被告希望和好的态度是可取的,只要双方念及夫妻感情,真心维护家庭,互相谅解、互相信任,夫妻感情有望和好。鉴于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原告万某某要求与被告伍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万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迈科
代理审判员 董婷婷
人民陪审员 周婵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童小标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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