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6541号 原告闻某,女。 委托代理人朱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 被告谭某,男。 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景某,北京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钱某,公司员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3年11月30日前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闻某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残疾赔偿金88700元、护理费6000元、交通费300元、衣物损失费300元,总计120300元; 二、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3年11月30日前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闻某医疗费24850.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3600元、残疾赔偿金152428元、鉴定费1800元,总计182978.01元; 三、被告周某于2013年11月30日前赔偿原告闻某律师代理费5000元(已付); 四、被告谭某对被告周某的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0元,由被告周某承担500元,原告闻某承担1000元。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于2013年10月29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吴大成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石智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