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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654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6541号 原告闻某,女。 委托代理人朱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 被告谭某,男。 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景某,北京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
(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6541号

原告闻某,女。

委托代理人朱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

被告谭某,男。

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景某,北京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钱某,公司员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3年11月30日前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闻某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残疾赔偿金88700元、护理费6000元、交通费300元、衣物损失费300元,总计120300元;

二、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3年11月30日前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闻某医疗费24850.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3600元、残疾赔偿金152428元、鉴定费1800元,总计182978.01元;

三、被告周某于2013年11月30日前赔偿原告闻某律师代理费5000元(已付);

四、被告谭某对被告周某的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0元,由被告周某承担500元,原告闻某承担1000元。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于2013年10月29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吴大成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石智伟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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