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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410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4103号 原告钟**,女,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陈**,女,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原告钟**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桑林独任审判。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钟**
(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4103号
  原告钟**,女,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陈**,女,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原告钟**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桑林独任审判。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钟**与被告陈**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陈**应归还原告钟**借款人民币150000元,还款方式:被告陈**自2013年11月起至2014年6月止于每月20日之前归还原告钟**人民币500元;自2014年7月起至2015年12月止于每月20日之前归还原告钟**人民币1000元;自2016年1月起于每月20日之前归还原告钟**人民币2500元至上述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陈**未足额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钟**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原告钟**与被告陈**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原告钟**已预缴),由被告陈**负担,被告陈**于2013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钟**人民币16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3年11月6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桑 林
二O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严艳雯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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