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4800号 原告陈**,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现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代理人段永玺,上海方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庚,上海方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 法定代表人雷**,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臧**,该公司员工。 原告陈**与被告上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晨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陈**与被告上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前赔偿原告陈**医疗费1022.56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1200元、误工费8000元、交通费200元、残疾赔偿金7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300元、律师费3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6.20元(原告陈**已预缴),由被告上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案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已于2013年11月13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刘 晨 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严艳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