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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126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1269号 原告廖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廖某某与被告方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
(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1269号

原告廖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廖某某与被告方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姚某某,被告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某某诉称,2011年12月28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向被告承租上海市某某路168弄19号101室房屋。2012年4月1日,原告外出回家后发现其承租的房屋电子锁被更改设置,原告无法入内。被告告知原告不再将房屋出租给原告并以原告破坏房屋结构为由要求赔偿人民币1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否则扣留房内物品,而原告的证件、现金、手表、衣物、家具、租赁合同、美发工具都被被告扣留。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物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返还护照一本、身份证(已报失)、工商银行卡一张(已报失)、现金30000元、工具箱(价值7000元)、剪刀三把(价值28000元)、意大利双人沙发四套(价值32000元)、无印良品地毯四张(价值8450元)、Burberry prosum皮衣一件(价值56000元)、IWC手表一块(价值65000元)、Dior西装(价值19800元)、Dior牛仔裤(价值5500元)、Gucci皮裤(价值30000元)、Gucci皮鞋两双(价值6000元)、Mastermind Japan高帮鞋(价值7000元)、Hermes皮鞋两双(价值6300元)、苹果17寸电脑(价值20000元),总计3273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方某某辩称,被告未更换门锁设置,未阻止原告取回属于原告的物品,也未扣留原告的物品。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就上海市某某路168弄19号101室房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向被告承租上述房屋。后双方就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发生争议。现原告以被告强行收回房屋,扣留原告物品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如其诉请

庭审中,被告方某某称因无法联系到原告,其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一起上门查看房屋,并利用房屋未关闭的北面窗户进入涉案房屋。陪伴方某某进入涉案房屋的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万某某到本院亦称其与方某某进入涉案房屋后未看见原告主张的财产。

审理中,原告提供原告朋友吴某某与被告的电话录音资料作为证据,以证明被告扣留了原告物品。录音资料中确有被告承认原告有物品遗留在涉案房屋内,但不能反映物品的品种及数量。原告又提供证人吴某某及王某某出庭作证,证人吴某某称其听原告说原告承租的房屋被锁致原告无法取出物品,证人吴某某不清楚原告遗留在涉案房屋内的财产情况。证人王某某称其不清楚房屋内的财产属何人所有,不清楚原告何时离开承租房屋。

本院就原告是否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予以赔偿向原告进行释明,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不法侵占其财产为由,向被告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对此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扣留财产的品名及数量。现被告否认扣留了原告主张的所有财产,原告提供的证据也难以证明被告扣留财产的品名及数量。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负有举证义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原、被告间的纠纷应另寻途径予以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原告廖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21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原告在三十日内,被告在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梁 斌
人民陪审员 张凤珠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 静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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