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328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3282号 原告陶某某,女 原告刘某某,女 原告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陶某某,年籍同上。 被告宫某某,女 原告陶某某、刘某某、刘某某与被告宫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某某、刘某某
(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3282号

原告陶某某,女

原告刘某某,女

原告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陶某某,年籍同上。

被告宫某某,女

原告陶某某、刘某某、刘某某与被告宫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某某、刘某某及其作为原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宫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陶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诉称,原、被告是上下邻居,被告在被告屋顶、六楼平台搭建房屋,增加进水管、改变下水管,导致原告房屋漏水。原告请求判决:被告拆除搭建的房屋、恢复平台原状;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887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宫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上下邻居,分别为各自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在其房屋外平台上搭建房屋一间,致原告房屋存在漏水情况并使装修受损。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如其诉请。

审理中,原告称被告搭建的房屋中部分用于卫生间,装修损失可有法院酌定。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被告在六楼平台搭建房屋,对原告造成妨害,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拆除该房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漏水损失客观存在,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300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公正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宫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上海市某某路2388弄9号601室房屋平台上搭建的房屋、恢复平台原状;

二、被告宫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陶某某、刘某某、刘某某损失人民币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元,由被告宫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梁 斌
人民陪审员 钱春林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 静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