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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366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3663号 原告曹某某,男 被告张某某,男 被告张某某,男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
(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3663号

原告曹某某,男

被告张某某,男

被告张某某,男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某诉称,2012年11月24日,被告房屋卫生间马桶进水阀漏水,致原告房屋受损。原告要求被告修复,但被告直至2013年春节后才修复漏水部位。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赔偿修复人工费人民币1600元;2、被告赔偿修复材料费人民币400元;3、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张某某、张某某辩称,被告卫生间马桶水阀漏水属实,事后双方曾对赔偿一事进行协商,因双方方案差距较大,故未达成协议。漏水后被告已及时予以修复。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上海市某某三村82号304室房屋承租人,被告是上海市某某三村82号404室房屋所有权人。2012年11月间,被告房屋卫生间马桶进水阀漏水,导致原告房屋装修受损。事后双方就赔偿一事进行了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涉案房屋已不再漏水。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如其诉请。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被告房屋卫生间马桶进水阀漏水,导致原告房屋装修受损,对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应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因本案讼争数额较小,为减少当事人讼累,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装修受损修复费用人民币120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曹某某装修修复费用人民币1200元;

二、对原告曹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张某某、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梁 斌
人民陪审员 周婵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 静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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