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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97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972号 原告李A。 原告陆某。 原告李B。 被告李C。 委托代理人胡某。 被告李D。 原告李A、陆某、李B诉被告李C、李D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A、陆某,被告李C之委托代理人胡某、
(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972号

原告李A。

原告陆某。

原告李B。

被告李C。

委托代理人胡某。

被告李D。

原告李A、陆某、李B诉被告李C、李D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A、陆某,被告李C之委托代理人胡某、被告李D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A、陆某、李B诉称,原、被告系本市某号上下楼邻居,原告户承租并居住上述房屋二楼西南间,两被告原居住在上述房屋一楼和三楼西南间(目前用于出租)。大约5、6年前,被告将其房屋老虎窗改造为壁橱、卫生间及厨房,当时对原告户没有影响。2012年10月,被告在其房间西北角搭建的厨房间(现已经拆除)发生漏水,导致原告房屋墙面发黄霉变起壳。原告即通知被告,被告李D于次日前来处理,表示三楼的租赁合同即将到期,其将重新装修房屋,并表示会为原告修补因漏水而损坏的墙面。2012年11月,被告将房屋出租给中间人,并由中间人出资装修后转租给他人。在装修过程中,被告为扩大面积擅自将老虎窗两侧、斜屋顶下封闭的板墙拆除(即示意图中1、2两处,4为厨房间,3为卫生间),因其敲击措施不当造成原告户房顶开裂,且改变房屋结构造成房屋承重出现问题。为此,原告向物业、公房管理公司、抢险部门及拆违办投诉,上述单位多次派人上门查看,并于2012年11月22日向被告发出危险部位停工整改通知书,后被告虽做过几次整改,但加固措施均不到位,仍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2012年12月27日深夜,原告发现卫生间浴霸处滴水(即示意图中3处),第二天经被告处施工人员查看,发现系因被告家抽水马桶移位,粪管接头处理不当引起粪水外漏,原告当即要求被告重新做防水,并做好24小时闭水试验后再进行后续装修,但被告仅做了污水管整改。2012年12月29日,被告擅自扩建的厨房又发生漏水,造成原告家厨房顶及房间北侧墙壁(即示意图中4处)多处起泡,施工队负责人亦未找出漏水原因。原告向物业反映后,物业于2013年1月9日向被告开具了整改通知。2013年春节后,被告修复了卫生间和厨房间,目前未发生过漏水现象。现起诉要求被告将本市某号三楼西南间老虎窗两侧、西北侧(7-8平方米)、走廊(2个平米)恢复为封闭空间;判令被告赔偿因其漏水造成原告户的装修费用人民币1323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浴霸费用300元、在外租房费用18000元、搬家费1000元、中介费2100元、误工费5000元。

被告李C、李D辩称,原告户承租并居住在本市某号二楼西南间,被告李C的妻子程某系本市某号一楼和三楼西南间的承租人,程某于2012年12月24日去世,目前租赁户名尚未变更。原、被告原合用卫生间,被告户于2003年在自己房间的封闭空间内改建了卫生间。1970年左右,当地房管所大修房屋时,将被告户老虎窗两侧打开,将上述空间改为壁橱并装有一扇门。2012年11月,被告将壁橱门拆除。原告所称的厨房间是被告户房屋外门边的位置,被告将其打开后与被告房间连为一体。但被告户的三楼厨房内未安装煤气,只放置了一个电磁灶,水斗也是排的明线。原告所述的4个部位在被告户的租赁凭证上并无记载。2012年11月,因被告装修房屋时漏水,原告曾向被告反映,被告李D即委托施工队进行整改,但整改后又出现过渗水现象,被告方表示愿意再次进行整改,但原告拒绝了。2012年11月22日,拆违办向被告发出危险部位停工整改通知书,被告已经按照拆违办提出的整改方案,采取了加固措施,并口头告知了拆违办。此后,经居委等调解,被告于2013年春节后再次进行了整改。物业于2013年1月9日开具过整改通知,被告已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管道已更换为明管。被告本次装修虽未征得原告同意,但被告户在10多年前改建卫生间等时,原告是默许的。因被告已及时进行了整改,并在相关部门备案,现表示同意为原告修复受损的天花板、墙面并赔偿浴霸费用,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告户承租并居住在本市某号二楼西南间,被告李C的妻子程某系本市某号一楼和三楼西南间的承租人,程某于2012年12月24日去世,目前租赁户名尚未变更。2012年11月,被告在对其三楼房屋进行装修时,自行在家中改建了厨房、卫生间,造成原告家中漏水。原告反映后,被告李D委托施工队进行了整改,但整改后又出现过渗水现象。经原告向当地物业、居委等反映,2012年11月22日,相关部门曾向被告户发出危险部位停工整改通知书。2013年1月9日,上海某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告户开具了整改通知书,明确被告户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拆除板墙,改建灶间、卫生间,添装厨卫设备,给二楼住户带来不安全隐患。后经居委等调解,被告于2013年春节后再次进行了整改,目前未发生过漏水现象。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提供的房屋租赁证明、公房租赁凭证、整改通知书、照片及本院的询问笔录、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要求被告将本市某号三楼西南间老虎窗两侧、西北侧(7-8平方米)、走廊(2个平米)恢复为封闭空间,但上述部位属被告户独用,被告将上述部位改建为开放空间,对原告户的日常生活并无影响;关于三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租房费用18000元、搬家费1000元、中介费2100元、误工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确实的证据证明其已产生了上述损失,故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因被告户在其房屋内私自改建了厨房、卫生间,造成原告的房屋北侧、西北侧及天花板墙面受损,浴霸损坏,故被告应将未经审批私自改建的厨房、卫生间予以拆除、并赔偿原告浴霸损坏的费用3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C、李D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拆除本市某号三楼西南间内其私自改建的厨房、卫生间,相关费用由被告李C、李D负担;

二、被告李C、李D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修复本市某号二楼原告李A户的北侧、西北侧及天花板墙面受损部位,相关费用由被告李C、李D负担;

三、被告李C、李D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赔偿原告李A、陆某、李B浴霸损坏费用人民币300元;

四、驳回原告李A、陆某、李B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5元,由原告李A、陆某、李B负担人民币635元,被告李C、李D负担人民币1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嵘
审 判 员 周红林
人民陪审员 周鸿英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陆俊安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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