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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64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643号 原告郭某。 被告张某。 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诉称,被告张
(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643号

原告郭某。

被告张某。

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诉称,被告张某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多次借款。2012年11月19日,双方经确认,被告累计欠原告人民币85,000元。被告并向原告书写借条,但此后被告一直以各种名义推诿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5,000元。

被告张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9日,被告张某立据“2012.11.19张某向郭某借人民币8.5万元。特此为证”。该借条交原告收执。现被告张某未履行还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工商银行汇款明细等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理应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张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与法不悖,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郭某借款人民币85,000元。

如果被告张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袁 伟
审 判 员 陈衍华
人民陪审员 俞 军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程惠丽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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