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4843号 原告何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市X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陈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邬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市X区X路X弄X号X室。 原告何X与被告邬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X年X月X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X年X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XX、王XX,被告邬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X诉称,原、被告系初中同学,在X年同学聚会时重逢,于X年确立恋爱关系,X年X月X日登记结婚, 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何非。婚姻初期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种种矛盾出现。原、被告在价值观上多处未能达成共识,生活习惯也有较多不和,长时间磨合后情况也未能取得改善,冲突日渐频繁,争吵次数不断增加,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压力和精神上的痛苦。由于家庭气氛长期紧张加之工作中的巨大压力,原告一直处于巨大的精神折磨之中,工作及生活状态都受到严重影响,甚至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后终因双方皆无法继续忍受,原告于X年初开始搬离住所。现其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且确无和好可能,继续维持这段婚姻给双方都造成了很大的痛苦,故要求离婚。 被告邬XX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没有问题,也无外界因素影响,只不过是家庭内部的小矛盾。被告生育女儿后为照顾孩子一直未找工作,直到女儿上幼儿园后又重新就业。现在女儿也一直由被告抚养。至于原告诉称原、被告在生活观、价值观上多处未达成共识的观点太空洞,夫妻间的感情是需要相互培养,性格是需要相互磨合的。原告确自X年X月起搬离家中,但期间有几次回来过夜。现其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尚有和好可能,故不同意离婚,要求夫妻和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初中同学,双方于X年确立恋爱关系,X年X月X日登记结婚,X年4月X日生育一女名何非。婚后夫妻感情尚可,X年底开始,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遂于X年X月X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审理中,本院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因双方各执己见,故本案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系法院能否支持离婚诉求的判断标准。本案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也培养了一定的感情。尽管双方因故产生矛盾,但目前尚无证据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彼此的感情,改掉各自在生活上的缺点,正确处理好家庭关系,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何X与被告邬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X元,由原告何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 俊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