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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杭余瓶商初字第66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杭余瓶商初字第664号 原告:陈×。 委托代理人:戴××。 被告:杨甲。 被告:杨乙。 原告陈×为与被告杨甲、杨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杭余瓶商初字第664号


  原告:陈×。

  委托代理人:戴××。

  被告:杨甲。

  被告:杨乙。

  原告陈×为与被告杨甲、杨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单贤福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甲、杨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起诉称:2013年5月15日,被告杨甲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陈×借款200000元,约定于2013年8月14日归还,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若逾期则由被告杨甲承担借款本金2%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被告杨乙对上述借款负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自归还之日起二年。原告陈×当天即将借款借给了被告杨甲,但被告杨甲借款后并未按约归还,被告杨乙也未履行保证责任。为此,原告陈×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丙即归还原告陈×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11200元(2013年5月15日起至2013年8月14日止,按年利率5.6%的四倍计算),违约金6505元(自2013年8月15日至2013年10月8日止,按年利率5.6%的四倍计算,此后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6%的四倍另计),以上合计217705元。2、判令被告杨甲支付原告陈×因本次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11000元。3、判令被告杨乙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某请费由被告杨甲、杨丁担。

  原告陈×为支持其诉称的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1、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杨戊2013年5月15日向原告陈×借款200000元及相关约定,并由被告杨乙担保的事实。

  2、聘请律师合同及发票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陈×为本次诉讼而支付律师代理费11000元的事实。

  被告杨甲、杨乙未作出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上述原告陈×提供的证据,被告杨甲、杨乙未到庭质证,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该证据符合证据的采信规则,本院认定具有证明的效力。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告陈×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诉称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陈×与被告杨甲、杨乙之间的保证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杨甲借款后未按约返还借款、支付利息,被告杨乙也未履行保证义务,是导致本案纠纷产生的责任者,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陈×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甲返还原告陈×借款20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杨甲支付原告陈×借款利息11200元(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2013年8月14日止,按年利率5.6%的四倍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杨甲支付原告陈×逾期还款违约金6505元(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13年10月8日止按年利率5.6%的四倍计算,自2013年10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按年利率5.6%的四倍另行计算,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杨甲支付原告陈×为本次诉讼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1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被告杨甲支付原告陈×为本次诉讼而支付的财产保全某请

  费172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六、被告杨乙对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被告杨甲应付

  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被告杨甲、杨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731元,减半收取2365.50元,由被告杨甲负担,由被告杨丁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三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31元(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单贤福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缪剑娣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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