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7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漆**,男,1961年9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金寨县果子园乡**村东胜组,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村**宅**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路695弄5-9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傅**,女,1975年2月5日生,汉族,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漆**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漆**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漆**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漆**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2元,减半收取376元,本院准予上诉人漆**免缴。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王芝兰 代理审判员 封赉城 二○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玲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