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0356号 原告陶XX,女,1971年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 被告许XX,男,1971年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 原告陶XX与被告许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许XX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故本院向被告许XX公告送达了相关诉讼材料,由审判员张志军、审判员郁菊芳、人民陪审员潘建军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陶XX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春节结婚,婚后两人一直争吵不休,被告经常留宿在外面,多次跟其他女人在一起。2006年11月,原告曾起诉离婚,因被告及其父母坚决反对,并且被告写了保证书,所以原告原谅了被告,并且撤诉了。可是好景不长,被告因故卖掉房子、透支信用卡,还不好好工作,好好的一个家被被告彻底毁掉了。这些年来,原告一直生活在被告的谎言之中,家也没有了,向被告讨债的人、银行的催款单不断,原告却联系不到被告。原告无奈,只能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女儿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人民币,下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许XX庭审后到庭辩称,之所以最近几个月没有回家,是因为有些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处理好,让原告担心,是被告的不对;女儿也需要一个完整的家;被告会尽快处理好这些事情,回归家庭,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照顾好家人。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恋爱于1994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1997年3月18日生育女儿许YY。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产生争执。2013年5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2013年6月9日,因一直无法联系到被告,原告为此向公安局报了案。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上海市公安局案(事)接报回执单及原告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为夫妻关系,双方均应为营造文明和谐的家庭氛围尽到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被告许XX几个月来离家在外,没有尽到一个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在感情上也是伤害了自己的家人,应予批评。但其表示不回家是另有苦衷,希望得到原告的谅解,以后会照顾好家人,其对婚姻的慎重态度还是值得肯定的。若今后原、被告能多多交流和沟通,生活中相互包容和理解,多考虑女儿的健康成长,特别是被告,若能以实际行动兑现自己的承诺,则夫妻和好还是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陶XX要求与被告许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陶X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志军 审 判 员 郁菊芳 人民陪审员 潘建军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露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