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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丽莲商初字第122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丽莲商初字第1229号 原告:叶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县xx乡xx村xx山xxx号,现住xx市xx区xx花苑x幢x单元xxx室。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黄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县xx乡xx村xx号。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丽莲商初字第1229号



原告:叶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县xx乡xx村xx山xxx号,现住xx市xx区xx花苑x幢x单元xxx室。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黄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县xx乡xx村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叶xx为与被告黄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卢柔辰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朱燕红、人民陪审员瞿宗囡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叶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xx诉称:原、被告曾在巴西做生意,被告经常向原告购买箱包物品。2011年1月15日,原、被告进行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金额为212202R$( R$系巴西货币单位),被告承诺在两个月内付清。因被告未按约付款,原、被告于2012年10月20日在中国xx省xx市xx区协商还款事宜,被告声称经营亏损难以还款,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货款人民币800000元,如有纠纷交由xx市xx区法院解决。欠条出具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此,请求判令:一、被告黄xx立即支付原告货款本金人民币80万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货款期间,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xx未到庭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采信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据、发货清单、欠条及当事人庭审陈述。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因合同关系形成的债权债务明确,被告在结算货款并出具欠条后,未及时支付,系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诉请和所举证据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本案依法作出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叶xx货款人民币8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7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被告黄xx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叶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卢 柔 辰
代理审判员 朱 燕 红
人民陪审员 瞿 宗 囡




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颜 冰 峰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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