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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丽莲商初字第189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3 )丽莲商初字第 1893 号 原告:邱 xx ,男, 19xx 年 x 月 xx 日出生,汉族,住 xx 市 xx 乡 xx 村 xx 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xx 。 被告:蓝 xx ,男, 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畲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xx 头镇 xx 村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3 )丽莲商初字第 1893 号



原告:邱 xx ,男, 19xx 年 x 月 xx 日出生,汉族,住 xx 市 xx 乡 xx 村 xx 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xx 。

被告:蓝 xx ,男, 19xx 年 x 月 x 日出生,畲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xx 头镇 xx 村 xx 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xx 。

原告邱 xx 为与被告蓝 xx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 依法由审判员应建勇独任审判, 于 2013 年 11 月 18 日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邱 xx 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蓝 xx 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 xx 诉称: 2012 年 12 月 10 日 ,被告蓝 xx 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80000 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 2% 计算,口头约定借期为 10 天,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现该借款早已过了约定期限,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蓝 xx 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 8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 2012 年 12 月 10 日起 按月利率 2% 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蓝 xx 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 2012 年 12 月 10 日 ,被告蓝 xx 向原告邱 xx 借款人民币 80000 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月利率 2% 计算。借款后,被告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

本院采信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身份证、借条及当事人庭审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蓝 xx 出具借条向原告邱 xx 借款,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借款后未及时归还借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蓝 xx 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诉请和所举证据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蓝 xx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邱 xx 借款本金人民币 8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 2012 年 12 月 10 日起 按月利率 2% 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200 元,减半收取 1100 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应建勇

二 0 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 书记员 蓝祖仙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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