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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535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5355号 原告黄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路某弄某号某室。 被告钱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原告借款
(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5355号
  原告黄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路某弄某号某室。
  被告钱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元。本院于2013年10月28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代理审判员李鹏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元后未在合理时间返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李 鹏
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俪雯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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