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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丽莲商初字第177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丽莲商初字第1777号 原告:楼x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街道xx村xx组。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傅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丽莲商初字第1777号


原告:楼x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街道xx村xx组。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傅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x号。组织机构代码:xxx。
诉讼代表人:叶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村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楼xx为与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俊伶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楼xx及其委托代理人傅xx、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楼xx诉称:浙xxxx号轿车系宋x所有。2012年3月9日,宋x为浙xxx号轿车向被告投保车辆损失保险296300元,车损不计免赔等保险,保险期间自2012年3月9日17时起至2013年3月9日17时止。2013年2月22日19时40分许,夏xx驾驶的车牌号为浙xxx号小型轿车,沿xx市xx区xx路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于xx市xx区xx路xx公寓路口左转弯时失控,与停放在xx路北侧非机动车道上的宋x所有的浙xxx号轿车和林xx的车牌号为浙xxx号的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损坏,夏xx轻微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夏xx负事故全部责任,宋x、林xx无事故责任。经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估价,浙xxx号轿车的损失为143000元。宋x与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宋x所有的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被告作为该车的承保人,应在其承保的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2013年3月21日,原告与宋x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宋x将涉案车浙xxx号车的赔偿权(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债权)转让给原告楼xx。协议签订后,被告未及时赔付。为此,请求判令:一、被告赔偿原告机动车损失143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对车辆损失金额无异议,但被答辩人根据其与宋x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向答辩人提出索赔,协议中只有宋x的签字,不能确认协议的真实性,只要被答辩人能证明其是本案适格保险权利人,以及保险第一受益人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市xx支行的授权,同意支付理赔款。

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相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企业基本情况、组织机构代码、交强险保险单、商业险保险单、车辆损失确定协议书、修理费用评估、二手车销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被告提供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及当事人庭审陈述。
本院认为: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与案外人宋x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交通事故后,被告理应按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理赔。发生保险事故后,宋x将被保险车辆的赔偿权转让给原告,现经审核,该协议系原告与宋x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履行,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为此,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计人民币143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蒋 俊 伶


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颜 冰 峰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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