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42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4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井申,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公司。 原审被告C公司。 上诉人A公司因与被上诉人B公司、原审被告C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4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井申,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公司。
原审被告C公司。
上诉人A公司因与被上诉人B公司、原审被告C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6日受理了本案。因上诉人A公司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A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蔚薇
审 判 员 朱国华
代理审判员 范国兵
二○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晟焱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