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4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井申,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公司。 原审被告C公司。 上诉人A公司因与被上诉人B公司、原审被告C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6日受理了本案。因上诉人A公司未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A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蔚薇 审 判 员 朱国华 代理审判员 范国兵 二○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晟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