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5743号 原告欧某,女。 代理人朱某,男。 被告李某,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3年9月14日12时30分,在本市真南路近祁连山路(西南角约15米),被告李某驾驶牌照号为沪FV8XXX小轿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欧某即原告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于2013年9月16日一次性赔偿原告欧某医疗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1000元(已履行); 二、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3年9月16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吴大成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晓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