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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574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5744号 原告徐某,女。 被告管某,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3年9月13日15时40分,在本市云岭西路出真北路西侧约150米,被告管某驾驶牌照号为沪A2XXXX小轿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徐某即原告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
(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5744号

原告徐某,女。

被告管某,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3年9月13日15时40分,在本市云岭西路出真北路西侧约150米,被告管某驾驶牌照号为沪A2XXXX小轿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徐某即原告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管某于2013年9月16日一次性赔偿原告徐某医疗费人民币548.20元,衣物损费人民币397.80元、交通费人民币54元,共计人民币1000元(已履行);

二、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3年9月16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吴大成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晓航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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