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民一(民)特字第91号 申请人汤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 申请人汤某某申请宣告金某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汤某某诉称,近年来母亲金某某记忆力下降,被诊断患有老年性痴呆。现为了处理金某某的生活事务,故申请宣告金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汤某某担任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金某某,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某某与丈夫汤A生育汤某某、汤B、汤C、汤D、汤E五个子女,汤A于2010年8月1日报死亡,汤B、汤C、汤D、汤E也均已死亡。近年来,金某某记忆力下降,被诊断患有老年性痴呆。2013年8月22日,申请人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金某某患有老年性痴呆,此节事实有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和上海市杨浦区某某医院疾病证明书为证,故申请人汤某某要求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汤某某系金某某之子,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应为金某某的法定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金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汤某某为金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张 青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文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