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丽莲商初字第140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3 )丽莲商初字第 1402 号 原告:金 xx ,女, 1972 年 10 月 25 日 出生,汉族,住 xx 省 xx 市 xx 区 xx 苑 x 幢 x 单元 x 室,公民身份证号码: xx 。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 xx ,浙江 xx 律师事务所律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3 )丽莲商初字第 1402 号



原告:金 xx ,女, 1972 年 10 月 25 日 出生,汉族,住 xx 省 xx 市 xx 区 xx 苑 x 幢 x 单元 x 室,公民身份证号码: xx 。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 xx ,浙江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 xx ,女, 1970 年 5 月 13 日 出生,汉族,住 xx 省 xx 市 xx 区 xx 小区 xx 幢 xx 室,现住 xx 省 xx 市 xx 广场 x 幢 x 室,公民身份证号码: xx 。

被告:冯 xx ,男, 1974 年 2 月 23 日 出生,汉族,住 xx 省 xx 市 x 镇街 x 村 x 组 x 号,现住 xx 省 xx 市 xx 公寓 x 幢 x 单元 xx 室,公民身份证号码: xx 。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 xx ,浙江 xx 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 xx 为与被告金 xx 、冯 xx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 2013 年 8 月 8 日 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 依法由审判员应建勇独任审判, 于 2013 年 9 月 6 日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 xx 及其委托代理人叶 xx 、被告金 xx 、被告冯 xx 及其委托代理人张 xx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 xx 诉称:两被告是夫妻关系。被告金 xx 与原告是姐妹关系。两被告夫妻为了在 xx 中纺中心开店从事服装批发生意需要资金多次向原告借款,分别为:因转让店铺需要,于 2010 年 7 月 21 日 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50000 元, 2010 年 7 月 24 日 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180000 元,后因进货需要,于 2010 年 8 月 15 日 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100000 元, 2010 年 8 月 20 日 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150000 元, 2011 年 7 月 11 日 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45000 元, 2011 年 9 月 28 日 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55000 元; 2013 年 3 月 7 日 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150000 元,上述借款共计人民币 730000 元,均按照月息 1 分计算利息。原告分别多次以银行转账或现金的方式将上述借款交付给被告金 xx 或被告冯 xx 。由于原告与被告金 xx 是同胞姐妹,出于对姐姐生意上的支持。借款后从未要求两被告按约定支付利息,两被告也由于生意上资金紧缺而没有支付给原告利息。 2013 年 7 月,由于原告需要资金周转,多次向两被告要求归还借款,但两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为此,一、请求两被告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 730000 元及利息 204196 元(利息暂时计算至 2013 年 8 月 7 日 )共计 934194 元(利息应按照约定以月息 1% 计算至借款归还之日);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清偿。

被告金 xx 辩称:本案借款是事实,借款后已陆续归还了 180000 元,现尚欠借款本金 510000 元。

被告冯 xx 辩称: 1 、冯 xx 所收到原告的借款与原告向法庭陈述的数额不一致,被告冯 xx 认为仅收到 475000 元,并非像起诉状所称的有 730000 元。 2 、原告借款给被告时并无利息主张,应属于无息民间借贷,故对利息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3 、被告冯 xx 对上述欠款已陆续归还了部分,数额为 190840.20 元,现尚欠 284159.80 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金 xx 与被告金 xx 是姐妹关系,两被告是夫妻关系。自 2010 年 7 月以来,两被告因购买店面及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多次向原告金 xx 借款,原告通过银行共计将人民币 730000 元汇入两被告帐户。因原、被告之间系亲戚关系,双方在借款时对归还期限及支付利息等事项均未作明确约定。借款后,两被告已陆续归还给原告部分款项,被告金 xx 庭审时辩称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510000 元,原告金 xx 对此当庭予以承认,并且从原告提供的两被告之间的录音资料亦能证实被告冯 xx 对此予以认可。

本院采信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两被告身份材料、两被告结婚证、个人存款明细查询、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资料查询、对帐单、录音资料、庭审笔录、被告冯 xx 提供的庭审笔录、发票、汇款凭证及查询单及当事人庭审陈述。

本院认为:两被告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金 xx 借款,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两被告在借款后未及时归还全部借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该借款系在被告金 xx 与被告冯 xx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属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诉请要求两被告归还尚欠的借款本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诉请的借款金额有误,双方之间尚欠的借款本金应以被告金 xx 与原告金 xx 当庭认可并经被告冯 xx 在录音资料中证实的人民币 510000 元为准。被告冯 xx 辩称现尚欠原告人民币 284159.80 元,与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被告在借款时对支付利息没有明确约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原告金 xx 诉请要求两被告以月息 1% 计算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冯 xx 抗辩所提属于无息民间借贷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 xx 、冯 xx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金 xx 借款本金人民币 510000 元。

二、驳回原告金 xx 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3140 元,减半收取 6570 元,由原告金 xx 负担 2000 元,两被告负担 457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应建勇

二 0 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 书记员 蓝祖仙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