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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358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3581号 原告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a,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焦a,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a,女,汉族。 原告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物
(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3581号

原告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a,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焦a,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a,女,汉族。

原告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3,785.40元及滞纳金227.12元。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陈远征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a、焦a,被告李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查明,被告系上海市莲花南路X弄X号X室业主。原告系被告物业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被告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拖欠物业管理费3,785.40元。原告在提供物业服务后,被告理应支付相关物业服务费用,被告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放弃滞纳金的诉求,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A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人民币3,785.4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陈远征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韩颖琪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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