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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瓶商初字第37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杭余瓶商初字第379号 原告:杭州××瓶××煤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区瓶××镇××中。 法定代表人:杭州××瓶××煤气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许××。 原告杭州××瓶××煤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瓶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杭余瓶商初字第379号



  原告:杭州××瓶××煤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区瓶××镇××中。

  法定代表人:杭州××瓶××煤气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许××。

  原告杭州××瓶××煤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瓶××煤气公司)为与被告许××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俞丽丽独任审判,后因被告许××下落不明,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俞丽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戴浪花、吴如达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瓶××煤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池连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瓶××煤气公司诉称:2010年1月5日,被告许××由原告瓶××煤气公司担保,向案外人杭州名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借款500000元,约定借期至2010年12月30日止,借款月利率为1.5%,利息每月支付。借款到期后,被告许××未归还案外人杭州名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借款。2011年6月5日,在原告瓶××煤气公司及案外人陈国某各担保50%的情况下,被告许××和案外人杭州名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约定该笔借款于2012年6月30日前还本付息。协议到期后,被告许××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2012年10月29日,案外债权人杭州名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该笔款项的担保人诉至法院,要求担保人代偿许××的债务。该案经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以(2012)杭余瓶商初字第562号民事调解某结案。原告瓶××煤气公司履行担保职责代偿许××债务本息合计295000元。事后,被告许××未及时归还原告瓶××煤气公司代偿款。为此,原告瓶××煤气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许××支付原告瓶××煤气公司代偿款295000元、支付利息损失13894.5元(自2012年11月23日起算至2013年5月22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0.785%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瓶××煤气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1、还款协议书一份(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瓶××煤气公司为被告许××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事实。

  2、民事调解某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许××的债权人起诉原告瓶××煤气公司,要求原告瓶××煤气公司归还担保债务的事实。

  3、付款凭证及收款收据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瓶××煤气公司替被告许××归还债务的事实。

  被告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对原告瓶××煤气公司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采信规则,故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瓶××煤气公司诉称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瓶××煤气公司作为被告许××向杭州名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借款的担保人,在被告许××未按时归还借款本息时,为被告许××向杭州名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代偿了借款,原告瓶××煤气公司有权依法向被告许××追偿。现原告瓶××煤气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质证权力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支付原告杭州××瓶××煤气有限公司29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许××支付原告杭州××瓶××煤气有限公司利息损失

  13894.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933元,由被告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933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俞丽丽

  人民陪审员  戴浪花

  人民陪审员  吴如达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明明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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