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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353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3533号 原告诸a,男。 被告胡a,女。 原告诸a与被告胡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雪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诸a、被告胡a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诸a诉称,原、被
(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3533号
原告诸a,男。
  被告胡a,女。
  原告诸a与被告胡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雪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诸a、被告胡a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诸a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4月10日登记结婚,1995年2月21日生育一子取名诸b。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但被告从1999年开始从事安利化妆品推销,从此早出晚归。2000年及2001年,被告两次与他人私奔出走,这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本次起诉前,原告曾两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考虑到孩子年幼,原告多次给予被告机会,并两次撤诉。可是,至今被告依旧我行我素,对原告毫无关心之意,夫妻之间已形同陌路。综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胡a辩称,原告所述的婚姻及生育过程属实。原告之前曾两次起诉离婚,但后来均撤诉。原、被告的感情并未破裂,平时一直有来往,双方也未分居。综上,认为双方的矛盾未到离婚的地步,故坚决不同意离婚,希望维持婚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4月登记结婚,1995年2月21日生育一子取名诸b。2008年6月、2010年12月,原告曾两次起诉要求离婚,后均撤诉。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审理中,因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而被告不同意离婚,致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男女双方在结婚以后,应相互关切,相互尊重。在婚姻生活中,彼此间产生矛盾实属难免,双方均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的态度对待彼此间的矛盾。就本案而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结婚二十年并育有一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关系的现状,源于原、被告间对已产生的矛盾未能进行有效的沟通,双方如能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多一点沟通,多一点体谅,珍惜原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是有可能得以改善的。综观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诸a要求与被告胡a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雪琼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亚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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