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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奉法民初字第0245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3)奉法民初字第02450号 原告重庆某银行。 代表人姜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向某(特别授权)。 被告孙某。 被告李某。 原告重庆某银行(以下简称重庆某银行)与被告孙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立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3)奉法民初字第02450号


原告重庆某银行。

代表人姜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向某(特别授权)。

被告孙某。

被告李某。

原告重庆某银行(以下简称重庆某银行)与被告孙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敖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3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某银行代表人姜的委托代理人向某,被告孙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某银行诉称,被告孙某、李某于2009年1月17日到我行下属的白帝分理处借款25000元,约定月利率为7.68‰,到期日期为2010年1月17日。2011年12月27日我行向被告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特诉请法院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约定利息和按约定利息的150%支付逾期利息。如调解,根据被告的病情和家庭困难,同意两被告先偿还借款本金,后给付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由法院判决,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

被告孙某、李某辩称,原告诉称我们向其借款的时间、金额、利率和还款的时间属实。我们未按期还款的原因是,孙某患有颈椎等病,李某患有严重的心脏等病,还有两个孩子读书,属农村的低保困难户。我们愿意在近期内借钱先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约定利息请原告关照由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7日,被告孙某、李某夫妇向原告重庆某银行下属的白帝分理处借款25000元,约定月利率为7.68‰,到期日期为2010年1月17日,逾期加收贷款利息。由于两被告患病和小孩读书家庭经济困难,未按期偿还原告的借款本息。2011年12月27日,原告向被告送达了催收通知书,被告仍未能偿还原告的借款本息。故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重庆某银行提交的:1、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证;3、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4、孙某、李某的身份信息;5、常住人口登记卡;6、结婚证;7、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借据;8、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1-8号书证复印件经被告孙某、李某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孙某、李某提交了:1、孙某的CR检查报告单;2、孙某的出院证;3、李某的合作医疗保险卡;4、李某的出院证;5、李某的低保卡。1至5号书证复印件,经原告重庆某银行质证,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提出只能证明被告患病和家庭经济困难,与还贷无关联。本院审查认为,1至5号书证能够证明二被告未按期偿还原告本息的原因,不存在恶意拖欠或拒不偿还,该书证与本案有关联,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借款的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两被告本应按约定偿还原告的借款本息,由于两被告因病家庭经济困难的客观原因至今未偿还原告的借款本息,故原告诉至本院。审理中,原、被告对被告先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后给付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由法院判决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借款是两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要求两被告按约定利息的150%支付逾期利息,因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未约定逾期利息为150%,本院酌定逾期利息按约定利息的130%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某、李某偿还原告重庆某银行借款本金2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

二、被告孙某、李某应给付原告重庆某银行的借款利息,2009年1月17日至2010年1月17日按借款本金25000元约定月利率7.68‰计算;2010年1月18日至偿还借款本金之日止,按约定利息的130%支付逾期利息。限2014年9月30日之前履行。

三、驳回原告重庆某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被告孙某、李某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偿还借款本金时一并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5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敖 斌





二O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鑫

附: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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