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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21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2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联川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嘉蓝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某。 委托代理人璩国华,上海市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联
(2013)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2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联川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嘉蓝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某。
  委托代理人璩国华,上海市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联川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嘉蓝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蓝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联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上诉人嘉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璩国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联川公司因新建厂房与嘉蓝公司签订监理合同,委托嘉蓝公司对工程进行监理。该合同项下联川公司尚欠嘉蓝公司监理费人民币9,000元。
  2010年5月,联川公司因厂房扩建又与嘉蓝公司签订监理合同,继续委托嘉蓝公司对工程进行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费为48,000元。该合同联川公司曾于2010年11月15日和2011年1月25日分两次共支付了33,600元,按合同算,尚欠监理费14,400元。后双方曾为增加监理费进行过磋商。2012年4月9日,嘉蓝公司向联川公司开具了增加监理费13,000元的发票,联川公司收悉后于同年5月2日向嘉蓝公司签发了金额为36,400元的支票用于支付监理费。5月3日,嘉蓝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5月4日,该支票因未填写支付密码遭银行退票。据此,嘉蓝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联川公司支付票据款36,400元以及自2012年5月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原审法院认为,票据上的抗辩权行使必须要有法律规定。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人之间,票据义务人确实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但前提条件是持票人“不履行约定义务”,这是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的对票据债务人行使抗辩权的限制。本案中,针对两份监理合同项下约定的监理义务原告均已履行完毕。故联川公司之辩称不构成票据法上的抗辩。即在票据关系中,已无需对基础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需要增加监理费等事实作审理。现联川公司作为票据债务人,当然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支付票款及利息的票据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联川公司应支付嘉蓝公司票据款36,400元;二、联川公司应支付嘉蓝公司自2012年5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36,4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355元由联川公司负担。
  判决后,联川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称:增加的监理费13,000元并未经双方协商确认,是嘉蓝公司单方开具发票,而联川公司的财务人员在未经公司负责人同意情况下误开了支票给嘉蓝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联川公司支付23,400元票据款给嘉蓝公司。
  被上诉人嘉蓝公司对原判无异议,认为联川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对事实的陈述,上诉人联川公司委托被上诉人嘉蓝公司对厂房建设工程进行监理是客观事实,且在建设过程中又有厂房扩建和继续委托监理,故嘉蓝公司因此增收监理费具有合理性,存在支付对价的基础关系。嘉蓝公司开具了36,400发票给联川公司,联川公司签发相同金额的支票给嘉蓝公司,该行为意味着双方就支付增加的监理费已达成一致,联川公司应当对支票未能兑付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联川公司辩称增加的监理费13,000元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对此,嘉蓝公司予以否认,故联川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至于联川公司财务人员是否误签支票则是联川公司内部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影响嘉蓝公司取得的票据权利。综上,联川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判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由上诉人上海联川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承晔
代理审判员 周 菁
代理审判员 王益平
二○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靳 轶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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