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5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路**弄。 法定代表人陈**,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张***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男,19**年**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京***区**号楼****号。 上述两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志宏,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娟娟,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3)松民三(民)初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申请免交上诉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2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14元,准予上诉人上海***有限公司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方 方 代理审判员 毛 焱 代理审判员 金绍奇 二○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倪 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