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5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C。 上诉人A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6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A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A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7.3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8.66元,由上诉人A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方 方 审 判 员 顾 依 代理审判员 毛 焱 二○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