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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50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5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C。 上诉人A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6998号
(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5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C。
上诉人A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6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A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A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7.3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8.66元,由上诉人A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方 方
审 判 员 顾 依
代理审判员 毛 焱
二○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申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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