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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354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3547号 原告朱××。 被告王××。 原告朱××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01年自行相识
(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3547号

原告朱××。

被告王××。

原告朱××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01年自行相识、恋爱,并于2004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后被告沉溺于电脑游戏,以致夫妻双方缺乏沟通。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感情未破裂,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1年起,原、被告自行相识、恋爱,并于2004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现原告以双方感情已破裂等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双方意见不一,本院调解不成。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等书证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彼此均应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和婚姻。现夫妻关系虽失和,但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应给被告一次机会。鉴于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并多给予对方理解和关心,夫妻关系仍有改善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朱××要求与被告王××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 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 贇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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