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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33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3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c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d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e 上诉人a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7172-2号
(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3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c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d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e
上诉人a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717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认定的e的户籍地及居住地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或者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原审证据材料,原审被告e的身份证及上海市闵行区马桥镇马桥居民委员会于2013年5月27日出具的证明均记载,e的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上海市闵行区马桥镇富岩,被上诉人据此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依法取得本案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沈 意
二○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玉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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