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7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上诉人A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A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A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7.50元,由A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单 珏 代理审判员 许鹏飞 代理审判员 潘春霞 二○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