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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舟定白民初字第9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舟定白民初字第93号 原告章××。 被告王××。 原告章××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舟定白民初字第93号



原告章××。

被告王××。

原告章××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3月29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01年1月15日生育女儿王某。婚前原告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被告经常被人讨债。被告沉迷赌博,收入较少,交予家庭开支的钱寥寥无几。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13年6月,原、被告因经济问题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进行恐吓。原告遂于2013年6月3日起寄居在姐姐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王玲某某告抚养,被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800元至女儿读书结束止,每半年第一个月付清半年抚养费,先付后养;三、位于舟山市定海区××电厂路××楼××室商品房一套系原告婚前购买,产权属原告所有,离婚后原告收归己用。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章××与被告王××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0年3月29日登记结婚,于2001年1月15日生育女儿王某,现在白某初中就读。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3年6月,原、被告又因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原告与女儿离家居住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证明及原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庭审后向本院陈述:因其看错开庭日期,故未到庭,其与原告感情较好,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已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一女,婚姻关系具备维系基础。现双方虽有矛盾,但综合来看,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应在生活中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珍惜多年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章××要求与被告王××离婚及其他相关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 雯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徐增学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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