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4067号 原告朱A,女。 被告顾B,男。 原告朱A与被告顾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登戈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A诉称,婚后被告有外遇,双方为生活琐事经常争吵,致夫妻矛盾渐深。原、被告于2013年3月起因感情不和同室分居,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顾B辩称,婚后被告因生意需要经常与其他异性往来是事实,但无越轨行为,现夫妻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19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女,名顾C。20XX年XX月XX日双方经本院调解离婚,20XX年XX月XX日双方复婚。近年来,原告认为被告有外遇,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致夫妻矛盾渐深。审理中,原、被告各自坚持诉、辩意见,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夫妻感情基础较好。近年来,被告与其他异性交往过于密切,引起原告猜疑,致夫妻失和,主要责任在被告方。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朱A要求与被告顾B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登戈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鸿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