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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49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4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欧迪妮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声公司。 上诉人欧迪妮公司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立案受
(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4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欧迪妮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声公司。

上诉人欧迪妮公司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上诉人欧迪妮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但上诉人欧迪妮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欧迪妮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7.8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53.91元,由上诉人欧迪妮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海云
审 判 员 何 玲
代理审判员 徐越峰
二○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琼芳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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