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4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欧迪妮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声公司。 上诉人欧迪妮公司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上诉人欧迪妮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但上诉人欧迪妮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欧迪妮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7.8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53.91元,由上诉人欧迪妮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海云 审 判 员 何 玲 代理审判员 徐越峰 二○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琼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