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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19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1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上诉人A因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一(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A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
(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1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上诉人A因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一(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A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A撤回上诉的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A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1,140元,由上诉人A负担,本院准予其免缴。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卫
代理审判员 孙少君
代理审判员 侯晓燕
二○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奇男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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