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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575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5751号 原告孙某,男。 委托代理人钱某,上海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合同纠纷 本案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
(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5751号

原告孙某,男。

委托代理人钱某,上海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合同纠纷

本案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2013年9月18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孙某补偿款人民币130000元;

二、若被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则应支付原告相应利息(自2013年9月19日起至实际还清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725元,由被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陆 敏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军辉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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