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5751号 原告孙某,男。 委托代理人钱某,上海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合同纠纷 本案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2013年9月18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孙某补偿款人民币130000元; 二、若被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则应支付原告相应利息(自2013年9月19日起至实际还清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725元,由被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陆 敏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军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