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5761号 原告张某,女。 被告张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张某之妹),女。 被告张某,女。 被告张某,女。 被告陈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某(陈某之子),男。 被告陈某,男。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张某(2012年12月18日去世)与张某(2009年3月25日去世)婚后生育一子四女,即张某(2011年10月11日去世)、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张某、张某。被告陈某与陈某系张某的丈夫和儿子。被继承人的父母已先于其去世。上海市普陀区某路1550弄52支弄25号101室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张某、张某、原告张某名下。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遗嘱,现原告要求依法继承遗产。 本案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普陀区某路1550弄52支弄25号101室房屋产权归张某所有; 二、张某于2013年9月18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张某、张某、张某遗产折价款各人民币134000元,一次性给付被告陈某遗产折价款人民币23000元,一次性给付被告陈某遗产折价款人民币1110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4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3年9月17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陆 敏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艳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