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5762号 原告陈某,男。 委托代理人董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 被告陈某,男。 被告陈某,女。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陈某(2013年9月7日去世)与被告陈某婚后生育二子一女,即本案原告陈某与被告陈某、陈某,被继承人父母已先于其去世。上海市普陀区某路131弄20号404室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陈某名下。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遗嘱,现原告要求依法继承遗产。 本案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普陀区某路131弄20号404室房屋产权归陈某与陈某按份共有,各占二分之一; 二、陈某、陈某、陈某均自愿放弃属被继承人陈某名下的房产继承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37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3年9月17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陆 敏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艳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