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578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5785号 原告上海某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该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该公司工作。 被告周某,女。 原告上海某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煤气使用费人民币2085.60元
(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5785号

原告上海某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该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该公司工作。

  被告周某,女。

原告上海某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煤气使用费人民币2085.60元,暂加收滞纳金人民币1514.60元,合计人民币3600.2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周某应支付原告上海某销售有限公司燃气使用费人民币2085.60元,该款被告应于2013年9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原告人民币500元,于2013年12月25日前全部付清;如被告未按约履行,被告应支付原告滞纳金人民币1514.60元。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陈献民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翁宣磊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