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普民二(商)初字第1000号 原告卢某,女。 原告沈某,男。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倪某,上海市普陀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某,男。 第三人上海某模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卢某、沈某与被告朱某、第三人上海某模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卢某、沈某将其拥有的在第三人上海某模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50%的股权转让给被告朱某; 二、被告朱某应支付原告卢某、沈某转让款人民币200000元,其中人民币90000已支付,剩余人民币110000元于2014年6月30日前支付; 三、原告卢某、沈某与第三人上海某模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2013年11月30日前协助被告朱某办理股权过户、变更手续,相关费用由被告朱某承担; 四、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25元,由被告负担(已支付)。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3年9月17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张蓓雯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春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