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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54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5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 法定代表人s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d 上诉人a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商)初字第11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及实际经营地均为
(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5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
法定代表人s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d
上诉人a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商)初字第11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及实际经营地均为闵行区,合同履行地也并非金山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反映,涉案合同签订时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即合同履行地当时在上诉人所在地,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沈 意
二○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 通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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