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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98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989号 原告商某。 被告姜某。 原告商某与被告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商某诉称,其与被告
(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989号

  原告商某。
  被告姜某。
  原告商某与被告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商某诉称,其与被告系邻居。2004年1月18日起被告以生意缺资金为由多次向其借款,每次2万元、3万元一借,被告均出具借条,累计到13.5万元时,被告将原来2万元、3万元的借条合并成一张13.5万元的借条,在2011年1月18日出具。期间,被告又向其借款1.5万元和5万元,该两张借条在1月18日当天分两张书写。被告将房产证给其作为抵押,后被告将房产变卖了。此后,其一直催讨,被告至今未还。故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
  被告姜某未作答辩,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三份)分别载明:向商某借款壹拾叁万伍千元、壹万伍千元、伍万元,定于2011年年内归还,以此据为证。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据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被告)向贷款人(原告)借款,应当归还钱款。原告提供的“借据”,证实了被告姜某向原告借款20万元的事实。被告姜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此举视作被告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被告姜某自行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姜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商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0元,由被告姜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红云
审 判 员 朱子银
人民陪审员 梅德金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关蓓华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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