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5752号 原告忻某,女。 被告朱某,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朱某应归还原告忻某借款人民币61000元,该款于2013年10月起每月11日前归还人民币800元,至还清止; 二、若被告未按上述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剩余款项申请一并执行。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31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袁 澍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军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