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普民二(商)初字第1015号 原告上海某景观设计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余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邹某,女。 原告上海某景观设计事务所与被告上海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某景观设计事务所设计服务费人民币100000元,该款于2013年9月、10月、11月、12月,每月30日前各支付人民币20000元,2014年1月25日前支付人民币20000元; 二、如被告不能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可对剩余欠款一并申请执行; 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75元,由被告负担(已支付)。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3年9月17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杜祎祎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春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