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2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 上诉人A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52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借贷关系,不适用民诉法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原审证据材料,被上诉人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砖桥支行转账给上诉人,该支行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松江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取得本案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沈 意 二○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