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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350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3505号 原告金××。 被告孟×。 原告金××与被告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咏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被告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诉称,原、被告草率结婚。被告
(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3505号

原告金××。

被告孟×。

原告金××与被告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咏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被告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诉称,原、被告草率结婚。被告脾气暴躁,游手好闲,经常赌博,频繁殴打原告,并扬言摔死孩子,用刀威胁原告父亲。原告生活处于极度不安之中。2012年5月,原告曾起诉离婚,未获准许。后双方没有联系和沟通,夫妻关系没有任何改善。故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如果离婚,要求孩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被告每月可以探视孩子一次。

被告孟×辩称,上次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探视过孩子,春节后,原告搬家也不告诉被告,后原告借故不让被告探视孩子。主观上不同意离婚,但原告如果一定要离婚,被告也没有办法。而且,原告还欠被告父亲钱款,故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要求孩子随被告共同生活,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否则, 只同意支付孩子抚养费100元。要求每月探视孩子二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于2009年12月1日登记结婚,2010年3月5日生育一女名孟×悦。婚初夫妻关系尚好,近因经济问题,夫妻产生隔阂。2012年5月,原告携女离家外住,夫妻分居至今。2012年8月,原告曾起诉法院要求离婚,未获准许。夫妻关系没有改善,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婚姻基础差。经过三年多的婚姻生活,又未能互谅互让,相互扶持,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至于双方争议的孩子抚养问题,考虑到原、被告之女目前一直随原告生活,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出发,避免造成孩子的生活波动、稳定孩子的生活环境,依法确定随原告生活为宜。孩子抚养费数额,本院将依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及被告的收入依法酌定。孩子的探视时间、方式,本院视孩子的年龄特征,依法酌定。被告主张原告欠被告父亲钱款,债权人可另案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金××与被告孟×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女孟×悦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应自2013年9月始按月给付孩子生活费320元,并负担孩子教育费、医疗费自负部分的一半至孩子18周岁止;

三、被告可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隔周周日上午9时到孟×悦住处接走孩子探视,至当日晚18时将孩子送回其住处,原告应予协助;

四、离婚后,原、被告居住问题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朱咏梅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慧之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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