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408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4084号 原告周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某区某村某号某室。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甲,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 被告施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
(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4084号
  原告周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某区某村某号某室。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甲,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
  被告施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
  被告张某乙,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
  被告张某丙,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某甲、施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6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31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宋成钢
二O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 凤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