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3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村委会。 上诉人周某1因与被上诉人某村委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某1的委托代理人阳某,被上诉人某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周某2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周某1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16元,减半收取计908元,由上诉人周某1负担,本院依法准予其免缴。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虎 代理审判员 王强祥 代理审判员 凌 捷 二○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左莉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