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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30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3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s 法定代表人d 原审被告f 上诉人a因典当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402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之间约
(2013)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3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s
法定代表人d
原审被告f
上诉人a因典当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402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之间约定管辖不明,且上诉人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都不在上海,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典当涉案纠纷,涉案《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约定,产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同时注明签订地为被上诉人公司,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沈 意
二○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 通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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